党章规定,党员可以“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”,“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,向党负责地揭发、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,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,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”,“可以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、申诉和控告,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。”因此,党员、干部只要不违背上述规定,无论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,都是允许的,这对于上级如实了解下情,及时处理问题,有一定的好处,不能看作是非组织活动。
但是,对于怀着不可告人的目的,采取不正当手法,以联名上诉名义诬陷别人,向组织施加压力,搞阴谋活动,是不能容许的。对这种情况,必须认真查实,严肃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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